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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簡介  理事長簡介  組織 / 章程  理監事名冊 

第七條  會員有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其他應享有之權利;唯贊助會員、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
第八條  會員退會之規定如下:

一、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及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得由理事會提出大會決議除名。

二、凡願出會者,得具函理事會退會。

三、凡連續三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,應視為自動退會,於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之。如係應召入伍或出國經聯絡幹事證明者不在此限。

四、如已退會而願意再加入時,應補繳全部欠繳會費,始可重行入會。

五、會員退會時不退所繳任何會費。

第四章  組織及職權

第九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會員代表名額為理監事人數之5倍,採不分區,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其職權如下:

一、選舉理監事。

二、討論會務、決定進行方針。

三、修正會章。

四、審查預決算及工作計劃。

五、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。

六、其他有關重要會務事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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