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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簡介
理事長簡介
組織 / 章程
理監事名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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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條 監事會職權人下: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之推進。
二、稽察本會之財務及帳目。
三、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第十七條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其職權如左:
一、代表監事會。
二、執行監事會決議案。
三、召集監事會。
第十八條 理監事遇有出缺時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分別遞補,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第十九條 本會為事實需要,得由理事會議隨時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委員就全體會員中聘定。
第二十條 本會在各地設立分會或地方聯絡幹事,其分會組織簡則及聯絡辦法另定之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 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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