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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簡介  理事長簡介  組織 / 章程  理監事名冊 

第十六條  監事會職權人下:

一、監察本會會務之推進。

二、稽察本會之財務及帳目。

三、監察會員履行義務。

第十七條  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其職權如左:

一、代表監事會。

二、執行監事會決議案。

三、召集監事會。

第十八條  理監事遇有出缺時由後補理事後補監事分別遞補,但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。

第十九條  本會為事實需要,得由理事會議隨時設置各種委員會,其委員就全體會員中聘定。

第二十條  本會在各地設立分會或地方聯絡幹事,其分會組織簡則及聯絡辦法另定之。

第五章  會議

第二十一條 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定期會議 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之。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員大會,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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